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是其详细介绍:
发展历程
制定 :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修正 :2004 年 8 月 28 日,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对其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 年 6 月 29 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其进行第二次修正;2021 年 12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总则 :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等内容。明确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种质资源保护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等公益性研究。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种子生产经营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质量 :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并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种子监督管理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法律责任 :对违反种子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
意义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通过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种子质量,保障了农作物和林木的产量和质量,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
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 :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了种业产业化发展,促进了农业和林业的现代化 。
保护植物新品种权 :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了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了育种创新的积极性 。
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了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种子市场秩序,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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